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青自然资规[不动产登公]〔2022〕F40034号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详见附件〔2022〕F40034号.xlsx
公告单位: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2年6月23日